现在很多游客出行选择报团旅游其中有一个目的就是,可能觉得报旅游团有什么问题可以投诉啊。这就对旅游的定义存在了一个误区,对于旅游投诉可能更存在误区。你认为可以投诉的内容可能旅行社根本不予受理。所以,作为游客,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重要,那么,与此同时,您还应该普及一下旅游团中,什么样的投诉是不予给受理的。
来看案列阐述:
年1月10日,游客刘某等4人参加了北京Y旅行社组织的“昆明、大理西双版纳,中+森林公园四飞八日游”。在这一行程中,引起游客不满意的焦点问题有两个:一是在昆明和边境城市打洛被安排参观多个玉石珠宝商店,其中含有行程内未约定的商店:二是第四日从西双版纳飞往昆明的时间(12:20)与是明赴大理的火车(22:00)之同有大半天空余,时间安排不合理,且行程计划中来显示有自由活动或自费项目安排。
针对多次参观玉石商店问题,刘某等人当天就通过电话向北京的组团社进行了投诉。经联络协商,地接社导游向游客道歉并退还了自费项目的费用,作为参观计划外购物点的补偿(游客未购物)。刘某等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
针对空余半天的问题,北京组团社电话答应在昆明增加两个景点作为补偿,地接社表示只能提供车辆,景点门票费用自理。于是,刘某等人又投诉至云南省旅游局质盐所。在省质量所的协调下,双方达成协议,增加翠湖观海鸥和圆通寺两个景点。
回京后,刘某等人到北京市旅游局质监所再次投诉组团旅行社,仍然反映上述问题。北京市质监所经过认真研究,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,并致函刘某等人,认为游客在云南旅游过程中,发现旅行社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后,即分别向组团社、云南省旅游质监所进行投诉,地接社导游向游客道歉并退还了相关自费项目的费用,游客对此表示同意;对于第四日旅游行程不合理、空闲时间过长的问题,游客向云南省质监所投诉后,经调解,地接社为游客额外增加两个景点作为补偿,客人接受此调解。综上,就您反映的旅游中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,在当地已经得到解决。因此我所不再重复审理。”
对此案例作以下几点分析:第一,游客刘某等人混了行*复议和申诉的概念。
行*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*行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面制定的法律。其中对复议机关、复议范围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。如: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*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,向行*机关提出行*复议申请。”“行*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*可复议事项。”可以申请行*复议的范围包括对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吊销证照等行*处罚决定不服,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等行*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等的具体行*行为。
第二,此案也不符合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申诉案件受理范围。根据《(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可以到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的,只有种情况:“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。”刘某的诉求是对北京市质监所的不受理决定进行复议,而不是对经过调解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服。
第三,刘某没有理由再次投诉。在云南旅游质监所的主持协调下,刘某等人在云南遇到的问题,已达成调解协议,并接受了退费和加点的补偿条件,且补偿措施已实际完成。因此,刘某没有理由再次异地请求,有关旅游质监部门可以拒绝受理。